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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9, 2024 3:22:34 GMT -5
社论: 宪法刑事 联邦最高法院必须继续根据《刑法典》第 112 条第 I 款确定的刑事事项中可执行时效的初始里程碑的判决:“就本法典第 110 条而言,时效开始生效:我——检方定罪最终的那一天”。该问题在 ARE 848.107/DF(主题 n° 788)中引起了普遍反响,最高法院的裁决将影响数千起定罪判决的刑事案件。 除了我的同事兼朋友 José Carlos Abissamra Filho 最近在本次ConJur [1]中提出的观点之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任何与标准清晰准确的文本直接相矛盾的解释也必须被拒绝。 该案件的报告员迪亚斯·托弗里 (Dias Toffoli) 部长[2]正在准备的投票提出了这样的论点:“实际执行的刑罚的执行期限仅从定罪最终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对 ADC 43 中无罪推定原则(联邦宪法第 5 条第 LVII 项)的解释,双方均提出执行判决的主张。 、44 和 54 英寸。 尽管这一论点满足了社会的惩罚性愿望,但不足以授权减少刑法第112条第一项的案文。 报告员部长的投票所依据的论点是,有关刑法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这种冲突源于ADC第43、44和54号判决所巩固的理解,联邦最高法院恢 电话号码数据 v复了旧的理解,即服刑的开始以刑事判决的最终判决为条件。因此,如果只有在双方最终判决之后才能执行定罪,那么强制执行时效就不能仅以指控的最终判决为起点。 正如报告员部长在临时投票中指出的那样,“因此,司法定罪称号的明确构成已成为行使国家可执行主张的条件。由于这一点以及制度健康的逻辑要求,只有对刑法典第112条第一项的解读才符合这一理解,承认时效只有在定罪令最终确定后才开始运行,并消除了“因指控”一词'来自设备”。 事实证明,所讨论的问题涉及可执行请求权时效设定的逻辑性,不能通过间接适用宪法无罪推定原则来解决(《宪法》第五条第五项) ,最高法院任何旨在以刑事规范未被宪法规范接受为由修改法律文本的决定都是不当的联邦法院的决定。 刑事时效是指由于国家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惩罚权而丧失惩罚权。它是实现法律确定性的工具,除其他外,得到《宪法》第 5 条第 5 条规定的程序合理持续时间原则的支持。 这一原则和无罪推定都是个人对抗国家的宪法保障,两者的联合解释不能将时效限制作为逻辑结论。如果个人有权上诉,国家有义务根据惩罚性索赔的时效规定,为行使这一权利提供有效的管辖权。即使在被告行使上诉权的情况下,在程序结束之前不可能执行判决(由于无罪推定)并不能成为国家在提供管辖权方面起码有效的借口。 由此可见,STF 寻求的限制并不涉及涉嫌违反宪法规定的罪行,而是属于立法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政策问题。立法者可以自由设定诉讼时效、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原因以及时效的初始期限,无论是惩罚性请求(在判决生效之前)还是执行时效(在判决生效之后) 。 当然,联邦最高法院负责评估这些规范的合宪性。但这样的判决不能推进立法者选择的刑事政策选择,否则将受到不当干涉和违反分权的处罚。 如果立法者将执行时效的初始期限设定为对指控的最终判决,那么立法者这样做是因为它认为这个时间范围对于此事来说是适当和合理的。 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的意愿是明确的。 的惩罚,因为该规定涉及刑法的实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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