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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0:25:21 GMT -5
奥类似的事件,大坝决堤,有毒泥浆泄漏。在本案中,尽管结果是由于“自然事实”(暴雨后山体滑坡)导致聚合物管道破裂和水污染[9] ,但STJ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STJ认为,为了确定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那些做的人,那些应该做的人不做的人,那些允许做的人,那些不关心的人”如果他们这样做,那些为他们提供资金的人就会这样做,并且当其他人这样做时他们会受益” [10]。此外,第 6,938/81 号法律第 3 条第四款规定了污染者的广泛概念,被视为“根据公法或私法,对造成环境退化的活动直接或间接负责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如果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超过一人,所有造成损害的人和所有从该活动中受益的人都将承担连带赔偿义务,并有权提出退货诉讼以分配责任[ 11]。应当指出的是,公司有责任监控大坝的安全(第 12,334/10 号法律第三条第 4 条)。 因此,存在证明该活。 动风险较低的报告,因为它是与企业相关的情况,原则上并不妨碍公司承担责任。无论如何,也可以请受雇来准备技术意见的人员。 4. 个人损害赔偿适用什么制度? 对于环境灾难造成的个人权利(例如生命、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害,称为反射性损害或“跳弹”损害[12],适用与环境损害相同的民事责任制度:取决于过失,被告知全部风险,并且通常可以防止排除的指控[13]。 5. 前总统迪尔玛·罗塞夫(Dilma Rousseff)认为大坝垮塌 WhatsApp 号码 造成的灾难是自然灾害,他签署的第8,572/15号法令能否免除淡水河谷的责任? 否。该法令的目的是规范第 8,036/90 号法律第 20 条第 XVI 款,以便向受大坝垮塌影响的人们释放 FGTS 资源。此外,法令不能撤销法律规则(第6,938/81号法律第14条第1款),也不能撤销联邦宪法的规定(第225条第3款)。 6. 除淡水河谷外,其总裁或董事是否需承担责任? 对于公司总裁和管理人员来说。 在承担民事责任时,个人的处决需要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这是因为法人实体对其资产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该资产与合伙人的资产分开。然而,在立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管理人的资产。在环境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的法人资格成为环境损害赔偿的障碍,则可能会出现这种忽视(第 9,605/98 号法律第 4 条)。适用所谓的不考虑法人资格的“次要理论”,该理论允许在法人实体破产或财务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获取股东的资产[14]。因此,造成环境损害的公司的董事长和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取决于该法人实体经济条件的缺乏,或者法人资格是否成为促进赔偿的障碍,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难以配置的。公司,如淡水河谷。法人资格的划定也可以出于行政责任的目的而确定[15]。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所不同,下面进行分析。 7. 公共当局是否有义务与淡水河谷一起修复损害? 是的。第 6,938/81 号法律第 3 条第 IV 款将受公法管辖的法人实体视为潜在污染者。根据综合判例指导,“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无论破坏者的法律资格如何,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其性质都是客观的、连带的、无限的” [16]。STJ还认为,公共当局因监测不力而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是客观的、共同的[17]。然而,同一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存在公共实体的辅助执行,只有在劣化者无法遵守的情况下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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